2007年6月8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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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案的警示
请关注民工心理健康
本报记者 李道演 通讯员 褚申尧

  “老板给我的工资实在太低了,我这样做只不过是想发泄报复一下,给老板点颜色看看。”对于自己犯下的罪行,29岁的杨某是这样解释的。今年1月24日凌晨,杨某因不满公司对他工资的调整,将一小桶混浊硫酸倒入生产线的酸铜槽内,导致公司整个电镀车间生产无法正常进行,企业因此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近日,宁海县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就在审判的同一天,在宁波镇海区一企业打工的陈某以相同罪名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事由也是因陈某一时的冲动,用自来水管故意砸坏两台注塑机的电脑控制面板,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1.3万元。
  虽然普通老百姓对“破坏生产经营罪”比较陌生,但据了解,近年来,触犯该罪的案件数量已呈不断上升趋势。以宁波地区为例,去年该市法院共判决破坏生产经营罪9起,而今年前4个月就已判决了5起。宁波市法院刑事庭的法官表示,虽然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绝对数量并不大,但其影响非常恶劣,应当引起高度关注和警惕。
  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炜告诉记者,与一般民工为讨薪而采取的举动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为了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浙江大学社会心理学教授郑全全表示,外来民工由于工作环境、工作强度等因素的影响,心理的承受能力相对脆弱,一旦发生纠纷而找不到合适的发泄途径,往往就会采取非常规的解决方法,将不满、愤怒通过对生产设备的破坏来表现。郑全全说,企业要想减少这类犯罪现象,除了合理满足民工的待遇需求外,更重要的是要关注民工的心理健康,建立起类似“谈心室”、“心理热线”这样的沟通渠道,“把民工当成自家人一样对待”。